验收的相关资料如何交接?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 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 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 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还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哪些资料在物业承接验收时应当移交
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承接验收手续时,发现建设单位并没有移交相关技术资料,但在向建设单位提出时遭到了拒绝,建设单位称那些资料为公司内部机密,拒绝移交。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物业承接验收时涉及需要移交的文件资料大体包括物业的权属文件和技术资料。前者是反映物业上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资料,而后者则是关于物业建设的相关技术文件。这两类资料都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有效的物业服务所应拥有的,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的时候都需要进行移交。
权属文件就是记载物业产权及其他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物业不仅表现为建筑物和设施设备,而且体现在物业上附着的各种权益关系。权属文件承接验收的目的就是明晰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明晰物业产权关系及附着其上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